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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大律师公会于1949年成立,是一个代表香港大律师的专业团体,并按香港法例第151章《社团条例》注册。大律师公会的宗旨已详列于大律师公会的「规例与规条」内,概括来说是对所有影响法律专业及司法公正的事项,作出适当的相关行动,当中包括:维持大律师专业的尊严及独立性;改善香港司法的执行;订明大律师专业、纪律及操守之守则;促进法律专业人员的互相了解及良好关系。香港大律师公会的主要执事,包括主席、副主席、名誉秘书及财政秘书、和副名誉秘书,都是于会员周年大会内选出。大律师公会是由一个委员会负责管理,称为「执行委员会」(“执委会”),执委会由主席、副主席、名誉秘书、11名由选举产生的委员及最多9名不同资历的增选委员组成。大律师公会之一切政策事宜均由执委会决定,亦设有不同的委员会处理各项重要事宜,如专业纪律、大律师专业之未来发展及法律改革等;现时公会共有40个专业委员会及常委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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